中国发布网讯(梁绍领 通讯员
陈育敏)近日,惠东法院在一起抚养费纠纷中,对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双方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是今年《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实施后,惠东法院发出的惠州市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沈某(妻子)与黄某(丈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大儿子小达(化名)与二儿子小锦(化名)均由父亲黄某抚养,并由父亲承担全部抚养费。
离婚后,小达与小锦均跟随母亲沈某生活,父亲黄某仅于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每月支付200元至1600元不等的抚养费,离婚至今,共支付了6800元抚养费,亦未履行其他监护责任。
小达与小锦遂诉至惠东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尚欠的抚养费以及教育费等合计15万元。庭审中,黄某辩称沈某阻挠其行使探望权,主张沈某侵害了其抚养权。
惠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两原告诉请黄某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抚养是义务,黄某不能以未能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沈某与黄某应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妥善处理抚养费及探望权问题,让孩子能同时感受到父爱与母爱,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为指导、督促黄某、沈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惠东法院对法定监护人黄某、沈某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监护人黄某、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一、义务履行人黄某应当积极主动支付抚养费,积极行使探望权,在探望期间不得存在虐待、隐匿、转移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义务履行人沈某应积极配合黄某行使探望权,不得存在个人或阻止他人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三、义务履行人黄某、沈某应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被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关心、关注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