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樊某某及其父母,向我院送来一面印有“人民检察院 司法为人民 相对不起诉 少年归正途”的锦旗,并附上一封感谢信,“感谢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和精神,公正廉洁、实事求是、治病救人,挽救了孩子,挽救了家庭”。至此,一起因炒股失利为逃避债务而抢劫的案件,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下,终于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人民满意的效果。
一、案情简介2022年5月22日,樊某某因炒股失利,服用头孢类药物及白酒意图自杀,未果后产生抢劫进监狱逃避债务的想法,遂持剪刀在盐湖区某便利店内抢劫一条香烟,后投案。
二、履职过程1、化解矛盾促和解,依法不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樊某某有自杀倾向,且抢劫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但考虑到其年龄及动机,需综合研判其社会危险性。结合提审时樊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和解等情况,经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指标评估,本案符合构罪不逮捕条件,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樊某某被取保候审第二天,其主动向我院出具保证书,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其进行释法说理。2、发出执行建议函,加强监管力度。为进一步降低樊某某社会危险性,我院向取保候审执行派出所发出建议函,建议严格执行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发现不适宜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及时告知我院,并对其平时表现情况予以特殊关注。3、释放司法温度,拟作相对不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走访取保候审执行派出所,了解到樊某某取保后从事厨师、快递职业,同时多次参与疫情防控与交通疏导等志愿者活动,现实表现良好。在与樊某某交流过程中,意识到其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障碍,于是主动联系医院咨询相关情况后,劝说其就医。经诊断其存在精神障碍,通过药物治疗,现情绪稳定,并计划考取货车驾驶资格后从事长途运输。考虑到上述情况,拟对樊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4、公开听证,让司法公正看得见。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效化解争议,达到以公开审查促进公正处理的效果,我院邀请多名人大代表、调解员参加听证会。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樊某某适用拟不起诉。5、训诫教育,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在对樊某某宣告不起诉后,我院发出首份训诫书,“希望你珍惜机会,真诚悔过、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樊某某表示今后一定积极工作,回报父母,回报社会,遇到问题及时与家人沟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本案是我院在重罪案件中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探索,也是落实为人民司法的有力体现。下一步我院会以更实举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达到既惩治犯罪,也预防犯罪,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效果,坚决捍卫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