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之声讯(周建设 朱重瑗 吴文 曹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车通行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创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安全舒适的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电动 (两轮、三轮) 车违法载人的,一经发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50元罚款。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并将车辆送交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如属机动车,将依法予以处罚。(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对驾驶人以无证驾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车辆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二、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 (两轮、三轮) 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处以50元罚款。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驾驶电动 (两轮、三轮) 车加装遮阳伞和雨棚等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质量、制动器、外形尺寸和其他结构、构造与特征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驾驶电动 (两轮、三轮) 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50元罚款;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五、驾驶电动 (两轮、三轮) 车逆向行驶、不靠边行驶或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50元罚款;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六、电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阻塞交通、占用盲道、行车道、消防通道等在公共区域违法停车的。一律拖移车辆并依法处罚;
七、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 (两轮、三轮) 车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处30元罚款。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并抄告所在学校及教育局;
八、驾驶、乘坐电动 (两轮、三轮) 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处50元罚款。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曝光;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互相转告,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珍惜生命,各行其道,文明有序参与交通,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岷县公安局
2021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周建设)